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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【差假】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,曾任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」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;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。
發布日期 2016/5/27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766
詳細內容

1、 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,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;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:

(1)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。
(2)政務人員年資。
(3)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。
(4)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。
(5)公立訓練、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。
(6)公立社會教育、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。
(7)各機關(構)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。
(8)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。
(9)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。
(10)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。
(11)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(僱)用之年資。
(12)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;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,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。
2、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,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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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函(pdf檔)
銓敘部令(pdf檔)